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职院校,市教育考试院:为贯彻落实高职院校扩招 100 万人重大决策部署,增加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升学机会,搭建和打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有效满足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动力转换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现就做好 2019 年高职院校单独招收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单独招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未完成 2019 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的高职院校,均可面向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含应、往届,下同)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开展高职单独招生。
各高职院校未完成的 2019 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全部作为高职单独招生指令性计划,且计划只能安排在 2019 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中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高职单独招生工作必须在 6 月份全国统一高考前完成。鼓励高职院校通过高职单独招生,努力扩大 2019 年度高职专科招生总规模。
各高职院校高职单独招生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可在本校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在专业间互相调剂,计划应向符合我市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发展领域,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大重点项目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倾斜。确需增加计划的,应按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符合我市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未报名参加 2019 年全国统一高考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可报考高职单独招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已报名参加 2019 年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不得报考;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报考。
各高职院校要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招生政策制订本校高职单独招生章程,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须包含本校报考条件、文化素质测试内容、职业技能测试办法、录取规则、专业计划调整原则、咨询方式、收费标准、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各高职院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宣传须客观、准确,严禁虚假、不实宣传。各高职院校须将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由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总分 600 分。各高职院校考试方案须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由高职院校自行组织实施。考试具体安排及要求由高职院校对外公布,考生须在高职院校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各高职院校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考生知识能力的要求,采用以职业技能测试为主、文化素质测试为辅的考试方法。考生可在所报考高职院校公众信息网查询成绩(成绩公布时间由报考高职院校确定),同时可向报考高职院校申请成绩复核。鼓励高职院校在相同或相近专业(或专业类)通过联合考试、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考生负担,增加考生入学机会和选择权。
各高职院校按照考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总成绩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总成绩实施录取。各高职院校按有关要求向市教育考试院上报录取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改录、换录。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高职院校予以免试录取,具体免试条件参照 2019 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免试条件执行。
通过高职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在校期间实行全日制教学,原则上应单独编班教学。在学籍管理以及就业等方面,与通过普通高校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同等待遇。学生在高职院校就读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职院校、市教育考试院要站在讲政治的角度,高度重视、齐心协力、精心谋划、系统推进,细化各项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确保任务到校到人,抓紧抓细抓实,坚决落实好扩招任务。市教委将对各区县扩招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事中督查,并将各地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区县
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职院校、市教育考试院要认真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统筹运用好各类媒体尤其是新媒体,通过答问、图解、访谈等形式,全面准确解读高职扩招政策内容,切实做好信息发布等工作,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确保扩招工作平稳实施。
(三)各高职院校要加强试题命制、印刷、分发、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和考试管理工作。市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各高职院校的指导。各高校所有考试环节不得要求考生参加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测评活动,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职院校,要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试招生政策规定,严格人才选拔标准,不能降低规范管理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对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行为,维护好考试招生工作秩序。
(五)报名、志愿填报、录取等具体安排由市教育考试院另文通知。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要求执行。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高职院校要在补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阶段,及时向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报送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冉晓钧 市教委招生考试管理处 60393045
杨 智 市教育考试院高考处 67857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