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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学校学术规范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自律意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学校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六)伪造学术经历,滥用学术信誉,一稿多投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

第六条必要时,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分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受院学术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一条各二级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    处理和复议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或直接涉及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并根据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院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院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