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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 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我院学科、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议、评定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学科发展、学术交流、科研规划、评议和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院建设和发展、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我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3名,由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由21-29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委员由主任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的讨论与决定。5-7委员组成,由正副主任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委员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

第三章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其学科领域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应对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具有科学的观察分析能力,持论公正,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届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院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秘书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变动名单,由主任、副主任讨论、调整、批准,主任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学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讨论决定,由主任聘任。

第九条 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四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学术事务管理。审议学院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审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参与学院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及教材建设;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二)负责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三)审议学院对重大学术交流事宜;组织、指导、参与全院性学术交流及教学、科研、技术革新活动。

(四)审查科研立项计划和学术交流项目,验收、鉴定各项科研成果,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负责对申报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五)评定、审议学院学术著作资助出版事宜;负责重大教学资源项目的论证。

(六)指导学院科技开发和学生职业技能达标培训。

(七)负责处理其他适宜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开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会议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系(部)设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审议工作以及二级学院、系(部)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咨询与审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二级学院批准,报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各二级学院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二级学院院长聘任。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数的四分之三。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离开岗位一年以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由主任聘任。其他委员的替换,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建设计划;

(二)负责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

(三)筹划本单位学术交流事宜;

(四)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本单位其他学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通过。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