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新形势下更好的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3年32号令),深化改革,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使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充分体现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董事长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等;
2.讨论和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后勤服务等重大改革、举措及方案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的事项等;
4.讨论并通过学校择优竞争上岗,教职工考核奖惩方案等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5.对学校各级领导实行民主监督,推行和督促校务公开等;
6.其他由教代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推迟),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和认真落实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支持和尊重教代会的民主管理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领导和各部门依法行政,引导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议案,积极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及管理
1.凡属本校编制内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校龄在两年以上)。
2.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以各部门(二级学院、行政各部门)为单位,民主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并经各单位教职工按比例差额投票选举产生正式代表。代表比例一般为教职工总人数的10%左右。
3.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的代表名额可分配到各部门参加选举,但不占部门指标。
4.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体现到各方面人员,以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为主,教师代表一般应占教代会代表的45%以上,职员代表和妇女代表均应占一定比例。教师代表中的中高级职称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
5.代表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严重失职或不称职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撤换。
6.代表在校内调动应参加新的单位代表团的正常活动;代表调出本单位或退休则视为自动免去代表资格,必要时可在原部门按程序增补代表。部门在届期内增加或减少人员,代表数额不变。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对教代会方案的表决权;
5.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6.对教代会决议、提案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7.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时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思想政治修养和政策水平,提高民主管理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行使民主权利,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及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认真完成好本职工作,并在各项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5年为一届,每个学年一般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一般应按期换届,如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应由主席团召开各代表组长会议作出决定,并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如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提议,并经学院党委同意,或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可由大会主席团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由每届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代表组原则上按各支部所辖部门组成,并由各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建议一般应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提出,并经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讨论,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务秘书组、资格审查组、提案组等专门工作组,各专门工作组的人选可不限于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工会提名,主席团审议确定。其职责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教代会的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 呈报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审批。
2.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和学习。
3.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好各专门工作组的活动和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4.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建议主席团召开各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对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由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5.组织代表不定期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工作。
6.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
7.其他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